时间:2018-01-15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主要成果,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该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导师肩负示范、引导与监督职责。
第三条 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观点或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且引用部分不能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四条 为防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有意或无意的抄袭行为,减少不良后果,所有学位论文均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学位论文总的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因学科性质所限,其文字复制比难以降低时,在确保学位论文内容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嫌疑的情况下,经导师书面申请,学科负责人审核、研究生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对文字复制比的要求。学位论文外审时论文检测不合格,研究生必须推迟毕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撤销其已授学位。
1、在提交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样本中采取欺骗手段以降低文字复制比的;
2、外审前论文检测结果与答辩论文复检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经论证,两篇送检论文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3、通过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合格论文检测结果的(研究生不得以拿错或复制错论文为由推卸责任) ;
4、经他人举报,证实其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
第六条 作为技术手段的学位论文检测,不能完全排除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具有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而未被发现的同学,永久承担被追索的风险。
第七条 因学位论文原因,研究生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导师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暂行规定》(华交研(2010) 24号) 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