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2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学术界近期屡屡曝出抄袭事件。如最近期发生的有《楚天都市报》(2008年10月11日)载:华师大“校园明星”因剽窃论文被开除。据称,该校硕士研究生贾学政,2005年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属严重的抄袭、剽窃行为,该生凭借这两篇论文作为重要的支撑材料,获得了2006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而被开除前的贾学政堪称是头顶“校园之星”等30多项荣誉的“校园明星” 。
在此以前,有闹得家喻户晓的北大教授王铭铭,复旦大学的三名教授因抄袭被处理,等等,而且据知曝光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看着众多被光环照耀的学界明星因“抄袭门”事件而陨落,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反思。
研究者在做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知识成果,一是由于人类文化的延续性,需要发展与传播;二是人们的学习研究过程本就是一个学习他人的知识成果的过程,学习过程中有了新的发现,用文字或其它形式表述出来并公之于众(即发表)就成为反映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既是作者本人的智力成果,又使前人文化得到了延续与发展。后人在将学习与研究的新成果表达出来的时候需要引用前人或他人的知识成果,这也是一般做研究所必须的。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原作者的智力成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关系。有鉴如此,无论哪国法律都特别给予了“适当引用”他人知识成果的法律许可。但是,法律上许可的是“合理使用”和“适当引用”,如果引用过度,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便涉嫌抄袭或剽窃。然而,多少才是“合理”和“适当”,如何认定,这就成了一个现实问题。如果认定尺度过宽,不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实情况是,不到对方无可置辩的地步是不会提出来的;而对抄袭剽窃者来说,这种模糊状态给了他们钻空子的方便,相当于对这种行径的变相鼓励[1]。同时,也让正常引用者把握不准,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做进一步的探讨。下文将尝试从我国的新《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正式颁布施行)对“抄袭”的有关规定作探讨。
学术论文一般数千字以上,由于个体的差异,每个人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及其表达方式不可能完全相同,有些句子相同可以说得过去,但如果一篇文章相同到一定程度甚至于完全相同就不正常了,所以各国都规定了抄袭的法律定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抄袭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0年出版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中对“抄袭”的定义是:“抄袭,一般理解为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抄袭的定义。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实质内容窃为己有。抄袭包括全部抄袭和部分抄袭两类。全部抄袭,即去掉作者姓名,署上自己的名字。部分抄袭,即将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精华部分抄进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抄袭是一种最严重的侵权行为[3]。
(1)人群特征:高学历。抄袭现象多出现在需要搞研究的行列,这些行列主要是高校的大学生和教师。学生需要写论文获得毕业资格,教师评职称及晋升需要学术成果。
(2)分布特征:普遍性。由于网络的搜索引擎,搜索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使得抄袭现象泛滥。这种现象在中外学术界皆很普遍。从大学生、研究生写毕业论文到高校著名教授如北大王铭铭,从国内到国外,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引用过度演变成抄袭的现象。
(3)类型特征:多样性。学术抄袭现象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性,有的全文照搬,只改作者姓名,这是最严重的抄袭,毫无疑义地从形式到内容的抄袭和剽窃;有的部分抄袭;有的抄袭实质部分,在文字上稍作修改等等。
(4)行为特征:隐蔽性。有的将实质内容隐藏在文章内部;有的将段落隐藏在文章内;再由于随着文字作品层出不穷,一个人视野的有限性,原作者不可能穷尽天下所有的文章,被抄袭者难于发现,即使被曝光的也只是少数。
(5)后果特征:严重性。抄袭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于他人是一种伤害,有可能不知道谁是原创者,伤害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于社会,性质上是一种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是为了名利的偷盗行为;于自己,虽说有可能暂时取得了一定的名誉,一旦被曝光,丢了名利,毁了一辈子的名声,损失巨大。典型的如前几年曝光的北大王铭铭,近期出现的华师大的贾学政等等,不一而足。
鉴于《著作权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适当引用”与抄袭或剽窃的明确界限,再由于有文字的改动等的隐蔽性,所以认定起来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在实践中人们还是探索出了一些判别原则和方法。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剽窃)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抄袭(剽窃)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4]。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在引用数量上,国外有些国家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5]。而我国在这方面,无论著作权法还是学术界都缺乏明确界定。
在引用质量上,一般应掌握以下界限,(1)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发展,使新作品区别于原作品,而且原作品的思想、观点不占新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2)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是不能完全照搬他人描述的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3)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不要求是首创作品,作品虽然类似但如果系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剽窃[5][8]。
由于每天有数以万计的新作品问世,加上文字表述上的不同,给是否是“适当引用”还是抄袭的认定工作无疑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不过,学术界和各国司法判例中已基本达成共识即“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一项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学说,即“思想/表达二分法”。它的基本含义是,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人们认为,倘若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5]。这一理论也被世界各国(地区)著作权立法或司法普遍接受。1976年的美国著作权法就有明文规定。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新增的第10条规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项也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6]”
但这样一来,“不及于其表达之思想”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又不容易区分开了。如果一篇文章的实质部分的主要思想与另一篇的主要“思想”是相同的,但表达方式比如语言、逻辑思维与篇章结构是不同的,该如何判别呢?
在编辑出版实践中,如果按照前述对“抄袭”的定义,既要看引用数量又要把握“质”,仅靠人工是很难做综合考虑的。但有一点要肯定,单从数量上来看,如果一篇文章与另一篇文章的主体部分或全部一字不漏地相同,则无可否认地认定为抄袭,导致的结果是告之作者,不予发表,并作相应的处罚。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英国的监控抄袭行为的电子扫描系统。据说英国皇家霍洛威学院就有一个专门为防止学术抄袭而设的“电子扫描”系统,这个系统收集了大量的书本,学术著作,文章,摘要和每年的教授和学生论文,在学生提交正式的论文稿件之前,导师都会先将论文用W O R D的格式以邮件方式传到学校图书馆的电子中心,再通过软件逐字逐句扫描,检查学生是否有抄袭的行为。所以,要是在论文或考试中引用了其他人的观点或原句,那么学生必须在引用的地方加上参考书目,如正文开头。内容包括作者姓名,文章出处,书目,出版社,章节等。因此,做文章结尾的书目是一个相当巨大的工程,在论文的创作过程中占了相当一部分时间和心思。他人也因此而了解到学生的阅读能力,范围和对同类型学术著作的了解[7]。
除了以上的疑惑外,在编辑实践中还遇到以下的
问题:
(1)出版单位编辑因版面的原因需对原文作删除而改变了作者的原文结构,从而有可能改变了文章引用的比例,导致抄袭嫌疑如何解决?
(2)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对于思想与表达并非泾渭分明的案件中,如何认定作品的思想内容与表达形式,怎样判断作品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判断作品的抄袭也是当前司法、学术或编辑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
(3)有些期刊将作者引用的网络上的文献删除了,但内容却没有删除,最后因缺少相关引文注明导致网络抄袭嫌疑,如涉及到侵权,那么侵权主体如何判定?
总之,在适当引用与抄袭的鉴别上,法律规定存在过多的模糊性,让引用界有些难于把握。但是,只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容易造成侵权现象,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引用者并没有涉嫌抄袭侵权就是很好的说明。研究者本身也应提高学术道德修养,深入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范,加强学术研究的自我约束力,避免像贾学政等那样踩上抄袭或剽窃的地雷。